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
为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用好管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中国供销集团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中国供销集团“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实施管理细则》。现转发你们,请组织落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20年1月7日
中国供销集团“新网工程”专项资金
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投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供销合作社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请、投资、执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服务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以股权投资和财政补贴两种方式,引领带动系统上下贯通、联合发展,形成为农服务合力。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扶贫832平台”)建设运维、财政部与总社研究确定的其他方向。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 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1、 农资连锁配送网络体系。支持新建、改造和购置农资仓储、分装、物流配送等设施与设备。
2、 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新建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厅棚、分拣加工车间、批发市场配套冷库、仓储配送、检验检疫等设施,购置分拣加工、冷库配套设备、农产品配送车辆、检验检疫、废弃物环保处理等设备。
3、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新建和改造农产品常温库、冷库、配套分选加工车间等设施,购置冷库配套设备、分拣加工处理设备、冷藏运输车辆、检验检疫设备等。
4、粮油果蔬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应急调度体系。 支持建设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库、购置物流车辆。
(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生产服务。支持建设育苗育秧温室、农业种植大棚、农技培训室、土壤检测化验室、农机维修保养中心、粮食烘干仓储等设施,购置农业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水肥一体化、配肥施肥、检测化验、展示培训以及农业物联网等设备。
2、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等产后服务。支持建设农产品仓储物流中心、综合服务中心,购置和升级改造农产品仓储、加工、物流等设备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央厨房、社区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等农产品销售终端,建设和升级改造农产品电商平台。
3、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建设和改造农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和分拣加工车间、仓储设施等,购置生产、加工、质检和仓储物流配套设备,建设和改造基于加工产品的销售终端。
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和改造废弃物收运、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设备、各类回收站点和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
(三)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扶贫832平台”)建设运维。重点支持“扶贫832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购置软硬件设备,支持建设、改造和运营产地仓及销地仓等。
(四)财政部与总社研究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五条 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方向的专项资金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其他方向的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股权投资或补贴方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中国供销集团本部负责与总社沟通协调相关事项,组织项目征集与论证,进行预算编报并根据批复组织预算执行,开展资金支出核查,督导项目实施与运营,加强内控管理和开展绩效自评。中国供销集团本部有关领导对分管企业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中国供销集团本部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中国供销集团投资部
1、负责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投资规划;
2、负责牵头与总社财会部沟通专项资金有关事项,协调相关事宜;
3、根据总社管理办法要求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管理细则等制度文件;
4、积极开展项目储备,常态化收集项目信息;
5、组织开展项目征集、遴选和论证,按照有关规划编报预算和投资建议方案;
6、牵头对出资企业报备的专项资金支出开展复核,负责审核出资企业本部项目的专项资金支出;
7、监督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8、负责审核中国供销集团对相关出资企业的股权投入、增资方案,企管审计部配合;
9、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股权转让、投资退出等建议方案,报中国供销集团决策,企管审计部配合;
10、定期向总社和集团领导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11、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整体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总社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中国供销集团企划部
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宣传工作。
(三)中国供销集团财务部
1、根据总社预算批复和中国供销集团要求进行资金拨付;
2、对专项资金拨付、投资、使用进行账务处理,督导出资企业做好账务处理;
3、配合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中国供销集团企管审计部
1、负责将专项资金纳入重点工作进行考核;
2、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3、配合审计署、总社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4、负责督促落实上述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后续整改工作。
(五)中国供销集团纪检监察部
1、负责受理与专项资金相关的违规违纪问题信访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2、负责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供销合作总社纪检监察组、总社相关部门对违反管理办法和细则,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的相关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本区域专项资金项目的收集、整理、审核,并向中国供销集团进行项目推荐,协助推进批复项目的具体实施和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八条 中国供销集团一级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是项目投资主体,承担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筛选和申报,根据总社批复负责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负责开展专项资金支出前置审核,开展项目验收,组织项目运营,出现问题组织整改等。出资企业应确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建设、资金支付和运营合法合规,取得预期效益。出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一)对省级供销合作社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与筛选;
(二)对拟投资支持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谈判等工作,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及指标,制定股权投资方案;
(三)形成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向中国供销集团进行项目申报;需要时制定项目调整方案、股权退出方案并进行申报;
(四)根据总社预算批复签署投资协议,进行资金拨付;
(五)负责本企业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支付前置审核;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投后管理;
(七)每季度向中国供销集团报告预算执行和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八)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和绩效自评工作,编制绩效自评报告。
第九条 出资企业与项目实施单位之间的各层级企业(若有)根据出资企业要求开展上述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和专项资金支付等工作。
(一)对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项目建设、运营和专项资金支付合法合规,取得预期效益;
(二)负责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相关申报材料;
(三)负责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及有关批复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把控质量和进度,做好财务、合同、档案等管理工作;
(四)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提交项目专项资金支付的相关材料,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负责开展项目决算和项目验收工作,做好项目管理、运营和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做好审计和各项检查工作;
(五)项目出现重大变化、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或申请调整。
第十一条 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服务系统企业资金支付的金融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投资链条上各级企业的专项资金账户开立;
(二)确保专项资金账户资金安全;
(三)配合项目单位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支付结算、日常计息、月结对账等服务工作;
(四)按照中国供销集团要求,对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专户进行管理,负责取消或恢复支付权限;
(五)及时向中国供销集团报送专项资金支付信息。
第四章 股权投资实施条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股权投资主要采取新设公司和增资两种方式。被投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上市公司;
(二)供销合作社已经控股或增资后取得控股地位的企业;
(三)主营业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且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四)企业运营良好、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在资产、股权、债务、信用、法律诉讼等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
(五)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外主要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专项资金投资同股同权;
(二) 不得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约定固定收益,不得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不得以收取服务费、品牌使用费、交纳保证金、另附协议等方式变相收取固定收益;
(三)中国供销集团向下投资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系统内股权合作项目和投资原国家级贫困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项目的专项资金金额比例不低于年度专项资金金额的80%。
第十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企业可认缴出资,且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实缴完毕,自专项资金投资之日起实缴到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在认缴期内股东可按照认缴比例行使股东权利,超过认缴期限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项目预算申报
第十六条 中国供销集团根据总社明确的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遴选入围条件、各类项目支持(投资)比例等要求组织项目征集和预算编报。
第十七条 中国供销集团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采取常态化项目征集和集中项目征集等方式开展项目储备工作。
第十八条 同一个项目不得申报多个方向专项资金,不同出资企业不能投资同一个项目实施单位,每个项目只能使用一种中央财政资金,优先支持获得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九条 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本区域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与筛选,经审核通过后,省级供销合作社出具项目推荐函并附推荐项目清单,向中国供销集团推荐,中国供销集团按照项目投资方向分发给负责该方向的出资企业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省级供销合作社向中国供销集团推荐的项目,应提交如下材料: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项目用地土地证(或与当地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和土地预审意见)和项目立项手续(若需要)、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和近三年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中国供销集团出资企业要结合“新网工程”发展规划和企业自身发展战略,积极主动谋划项目,选择优质项目向中国供销集团进行申报;同时加强与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的沟通对接,认真审核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推荐的项目,审核通过后向中国供销集团进行申报。出资企业向中国供销集团申报前应经本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供销集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出资企业向中国供销集团申报项目,应形成完整的项目预算申报材料,主要涵盖可行性研究、市场调研、资产评估、实施方案、投资概算、资金使用计划、配套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招投标范围、关联交易事项、进口设备清单等内容。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绩效目标与指标表(应按照财政部绩效评价有关规定进行填报);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项目实施基础条件证明材料(项目用地土地证或与当地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和土地预审意见,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必要手续);
(三)对被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报告(业务、法务、财务)、投资方案或投资协议草案(应明确初步资产评估值、预计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和近三年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若有);
(四)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中国供销集团对出资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完备性、合规性审核,对材料完备、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开展内部论证。
第二十四条 中国供销集团成立专项资金项目内部论证小组(以下简称“论证小组”),论证小组一般由7名以上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外部专家,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中国供销集团总经理担任。论证小组通过查阅材料、听取出资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汇报、进行项目质询等方式开展项目论证,并按照统一标准对项目评分。
第二十五条 内部论证结果是向总社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在内部论证基础上,中国供销集团编制预算申报材料报总社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供销集团和出资企业配合总社进行预算评审。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七条 按照总社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中国供销集团向出资企业分批拨付专项资金。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由中国供销集团逐级注资到项目实施单位;采用补贴方式的专项资金由总社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在财务公司开设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从专户转入自有一般账户(补贴资金除外)。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拨付专项资金时,被投资对象非中国供销集团全资企业的,投资链条上的各级企业应以有效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入股价格和股权比例;若资产评估后估值与前期预估值差距较大,导致出资企业在项目实施单位的股权比例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新设公司存在非现金出资的,非现金出资部分应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一条 各级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总社和中国供销集团、出资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相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出资企业逐级向下投资至项目实施单位,各级均应签署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中需明确专项资金出资额、出资时限、入股价格、所占股比、治理安排等内容及其他市场化条款。投资协议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尽调报告中揭示的风险约定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中国供销集团根据总社批复的预算金额,分别向有关出资企业认缴出资(不能认缴出资的出资企业据实办理);出资企业逐级向被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按照认缴情况,各级被投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完成工商变更手续的,原则上不得支出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中国供销集团及各级出资企业将根据总社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资金需求计划等分批拨付专项资金,实缴到位。
第七章 专项资金支出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实物工作量测算情况等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中国供销集团及各级出资企业原则上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进行资金支出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有关企业须履行必要的招采程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操作程序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必要的招采程序确定供应商后,应签订相应的工程或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支付条件和项目实际进展支付专项资金,严禁超进度支付专项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地方政府相关税费,不得用于购置公务用车和各类乘用车辆,不得用于修建购置楼堂馆所,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向货物、工程、服务直接生产者和经销商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支付专项资金。总社预算批复文件另行规定资金支出范围的项目按批复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备案资金来源中须明确包含财政资金。不得用专项资金置换原资金来源中的自有或其他来源资金,不得使用专项资金置换已支付款项(补贴资金除外)。
第四十条 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套取资金、利益输送或虚增资产规模、收入、利润等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变化、场址变化、实施方案重大变更、预算调整超过10%、配套资金不到位)时,暂停该项目专项资金支出,重新报送项目预算,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重新履行项目论证和决策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中国供销集团及相关出资企业的专项资金投资损益须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由各单位自行支配。
第八章 专项资金支付审核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中国供销集团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每季度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支付专项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总社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建设内容与施工(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采购)合同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应报相关出资企业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应重新报相关出资企业审核。相关出资企业审核通过后将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报中国供销集团。
(三)中国供销集团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按季度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未按计划支付完毕的,暂不拨付后续专项资金。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提请对外支付专项资金,应提交支付申请表和支付材料。支付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招采程序、施工(采购)合同、进度证明材料、发票、项目单位支出审核表等能证明资金支出真实性、合规性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 支付审核内容应包括:
(一)政策的合规性
支付内容应符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内容。
(二)程序的合规性
1、项目实施单位的招采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应依据招采程序确定的主要条款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应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应与申报材料和总社批复的建设内容等相一致。
3、出资企业对支出进行前置审核的流程应完整齐备。
(三)支出的合规性
1、申请支付内容应与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建设(或采购)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2、支付金额。申请支付金额应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3、合同条款。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应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严禁超进度支付。
4、付款条件。申请支付的款项应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其中,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的审核,按照总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出资企业前置支付审核和中国供销集团备案复核的工作机制。
(一)项目实施单位需将专项资金支付材料逐级报送至相关出资企业,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相关出资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投资的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支出;中国供销集团投资部负责审核相关出资企业本部项目的资金支出。在支付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相关出资企业或中国供销集团投资部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支付材料的前置审核。
(三)出资企业完成前置审核后,每月10日、25日前分两次集中向中国供销集团备案,由中国供销集团投资部牵头开展支出材料的复核。对七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财务公司按出资企业指令付款;对于复核发现问题的,暂停该项目专项资金支付,限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可继续支付专项资金。
(四)中国供销集团采用内部复核、抽调出资企业相关人员互查复核、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查复核等方式,对出资企业报备的支付材料进行抽查复核。
(五)中国供销集团每年就专项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四十七条 总社批复预算后,相关企业应严格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调整。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履行项目申报程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化;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地块)发生位置变化,基层销售和服务网点类项目的网点数量、区域发生超过30%的变化;
(三)建设内容、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四)按总投资计算的预算调整金额超过10%;
(五)主要配套资金无法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到位。
第四十八条 相关出资企业每季度末20号向中国供销集团报告本季度专项资金投资使用整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建项目的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进度、专项资金审核情况,已运营项目综合效益情况,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
第四十九条 中国供销集团完善“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出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按时填报、完善项目和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材料逐级上报至中国供销集团备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实施单位补充完善。工程类项目备案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完备的行政审批手续、转为固定资产手续等材料,资产购置类项目应提交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运营报告等材料,其他项目应提交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材料。
第五十一条 相关出资企业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建立专项资金资产台账,并于每季度末20号向中国供销集团报送。专项资金形成资产发生重大变化需向中国供销集团报告。
第五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按照中国供销集团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项目投入运营半年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评;投入运营一年后,出资企业组织开展后评价。自评报告、后评价报告逐级报送至中国供销集团。
第十章 专项资金投资退出
第五十三条 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和项目实施单位经营情况,以股权形式投资的专项资金可以退出,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减资、破产清算等。
第五十四条 股权投资退出的触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批复后六个月内,因土地、重要项目手续等事项未能落实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偏离为农服务主业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性质恶劣拒不整改;
(三)项目实施单位的其他主要股东抽逃资金;
(四)项目实施单位出现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情况,各方股东同意进行破产清算;
(五)项目建设完成运营良好,或项目实施单位上市,股权退出可实现良好收益。
第五十五条 专项资金退出建议方案经相关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中国供销集团审议;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退出方案由出资企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投资退出后全部所得直接转入中国供销集团财政资金专户,作为未使用专项资金按照本细则管理。
第十一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包含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各环节的全面绩效管理。中国供销集团组织相关出资企业开展绩效自评,中国供销集团和各级项目单位接受总社组织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中国供销集团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专项资金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十八条 中国供销集团有权对各层级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如发现问题,相关出资企业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十九条 相关出资企业每半年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自查,中国供销集团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六十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一经核实,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国供销集团投资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网工程”财政资金XXX(类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纲)